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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悦平台學生成績考核及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學前教育系 時間:2020-10-21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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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成績考核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校課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杏悦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和《杏悦平台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杏悦平台全日製專科學生在校修讀期間參加的各種課程考核,包括期末考試、補考、畢業補考等考核與成績管理💆🏽‍♂️。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三條 學生成績考核是教學過程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其目的是促使學生全面系統地復習🥐、鞏固👂🏿、加深所學的知識,檢查學生對所學的知識和技能的理解程度與運用能力,同時借以檢查教學效果,改進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

  第四條 考核的結果是為確定學生升、留(降)級、退學以及獎學金💂、評定學位提供重要依據。對因考核課程不及格而留(降)級和退學的學生,只表明其學業成績不宜升級或不宜在校學習,而不是對學生本人的一種處分。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考核方式

  第五條 考核內容要求偏重考核學生運用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減少填空題、名詞解釋、簡答題等客觀題型,增加分析題、論述題、材料題等主觀題型,以全面提升學生的綜合能力。

  第六條 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考試♛、考査課程按教學計劃實施。考試課程成績實行百分製,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成績可實行百分製,也可實行等級製,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應布置作業,並組織平時測驗和期末考試。平時成績以30%計算,其中學生出勤占10%,作業和平時測驗占20%,期末考試占 70%🐒。未參加平時測驗或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一,取消其正常考試資格,當次考試成績記零分。

  凡教學計劃中安排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含實驗實訓🚢、見實習、畢業設計等)的考核分兩種情況:(1)屬於課程安排內容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則該課程成績不合格;(2)獨立設置的實踐性教學環節,若考核不合格則不具備畢業資格。

  第七條 為了提高教學質量,教師應重視過程考核(特別是體育課)🙇🏼‍♀️,加大平時成績在總評成績中的比重🤾🏽‍♀️,平時成績原則上可占30%。平時成績的給定應體現過程考核,任課教師可以根據課程的特點,將作業、期中考試🪵、口語聽力、技能測試、課程小論文、課程見習✊🏻🙍、社會調查、作品設計🫃🏽、課堂表現、參考書閱讀小結🧕🏽、考勤等2或3項以上(公共課一般不少於2項,專業必修課一般不少於3項)納入平時成績考核中,一般學生出勤占10%。任課教師應填寫《杏悦平台平時成績考核登記表》與期末考試試卷一並存檔,並保存平時成績相關依據材料。

  任課教師須在第一次上課時向學生公布該門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辦法👨🏻‍🦼,特別要明確平時成績評定的方法🅰️,包括平時成績考核項目、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及平時成績評定原則等,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含平時成績評定)辦法應在課程教學標準和考試大綱中明確。

  平時成績的評定要客觀、公正。對平時成績有可能被評定為不及格的學生應及時提出警告🕡。

  第四章 考試的組織

  第八條 所有開設課程均由教務處統籌課程所在系部組織考核。

  第九條 期末考試前杏悦保衛、後勤等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後勤保障(供水供電、課座椅維修🍹、考場清潔衛生等)和醫療服務工作,確保期末考試的正常進行🏍。系部負責外語聽力考試調頻臺設備的調試、使用與維護。

  第十條 期末考試前,學工處、各系部應積極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考風考紀教育活動,組織學生認真學習《杏悦平台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和《考生須知》,嚴肅考試紀律⛳️,謹防學生考試違紀違規現象發生,組織監考人員認真學習《杏悦平台監考工作管理辦法》《杏悦平台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和本《辦法》等管理文件🕎,要求監考人員嚴格遵守監考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期末考試期間,各系部要安排專人值班,負責處理與考試相關的突發事件🫚。對出現重大考試事故的考場和考試課程♿️🧚🏿,教務處有權決定考試是否有效,若無效則需重新組織考試。

  第十二條 學期中途(第十六周前)結束的課程要求提前考試的,由系部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務處同意後,由各系部組織實施。第十六周後結束的課程統一安排在期末考試進行。

  第十三條 考試時間集中安排在放假前五天。閉卷考試,一般控製在120分鐘內;開卷考試或技能考試,屬於考場內限時的👏🏼,一般不應超過180分鐘;口試,除了給予15分鐘準備時間,正式口試一般不超過20分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間的🐒,由系部提出報教務處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質量管理與督導評建處按《杏悦平台期末考試專項評估指標》對各系部的考試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五條 各系部要選派責任心強的教師或幹部擔任監考,各考場監考人員與考生的比例一般不得小於2:40。每場考試都要確定一名主監考👩🏿‍🌾,負責本考場的監考工作。

  第十六條 “教考分離”的課程,學生考試時任課教師應回避,原則上不擔任該門課程的監考工作。

  第十七條 各系部應在第一場考試前一天下午組織監考人員準備好考場,張貼座號和考場(門牌)號,檢查燈光👩‍🦼‍➡️,通知學生將本人學習用品全部帶離考場。

  第五章 考前輔導工作與要求

  第十八條 任課教師要在期末考試之前組織學生進行輔導👃🏻、答疑⛳️, 按照教學標準要求,引導學生對所學知識進行全面👮🏿‍♂️、系統的復習🙇,使他們對所學的知識進行消化、鞏固和融匯貫通。幫助學生克服“猜題目”、“找捷徑”等僥幸心理。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本人出題考試時,不得借輔導答疑之便縮小或劃定考試範圍,更不得預先發給所謂“復習提綱”再從中選擇部分題目作為試題。

  第二十條 期末考試前的停課復習期間😂,要執行杏悦統一規定的時間➗,不得隨意提前🛝。

  凡違反上述三條的教師,一經查實則根據杏悦相關製度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 考試資格審查

  第二十一條 凡教學計劃內規定的課程,都必須對學生進行考試(考查)資格審查。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課程考試(考查),學期考試(考查)成績記不及格(不合格)🎧。

  1.一門課程(含實踐環節)🛀🧎‍➡️,累計缺課達到該課程學期計劃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業累計達全學期作業總量的一半者。

  2.一門課程🟤🏋🏼‍♂️,若拖欠作業🧑🏼‍💼、實驗報告且在結課前一周仍未補齊,或作業、實驗報告等不及格🏋🏿‍♂️,即平時成績評定為不合格者;

  3.一門課程,一學期隨機抽查有三次曠課者。

  有上述情況的學生名單🛥,任課教師必須在課程結束時,與點名冊一起交到系部辦公室,由系部指定人員進行審核後通知學生本人𓀗。

  第二十二條 被取消某門課程考試資格的學生,若擅自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無效;必修課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取消來期開學時的補考機會⚧,可在畢業前組織畢業補考,如補考後仍不合格者,須在學生結業後一年內第二次補考該課程。選修課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須進行重修👯‍♂️。

  第七章 監考與巡視

  第二十三條 監考工作是每位教師應履行的教學工作職責和義務,各系部教師應按照本系部教學工作的安排積極參加期末考試、補考🤟🏽、畢業補考的監考工作,任何被安排監考的人員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拒絕監考🫶🏿🖤。

  第二十四條 每個考場由兩名監考人員承擔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由專任教師🛂🧖、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輔助部門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確定後,各系部應提前通知相關人員監考時間、地點、監考課程等信息,不得隨意變更✊🏼。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者⚗️,提前向系部提交調換申請。系部在考試後寫明情況說明交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杏悦教學督導、系部和教務處人員對考場秩序、考試進程和監考人員的監考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監考工作失職的將提出批評,嚴重失職的將按教學事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考人員職責🛌🏼:

  1.監考人員要負責本考場考試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監考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公平、公正,順利地進行🥚。

  2.監考人員必須佩戴監考牌提前3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簽到🧎🏻‍♀️,領取試卷及考試用品後直接進入考場。認真核對考試的科目👇🏿、年級👆🏽、人數、考試形式(開卷或閉卷等)及試卷份數⏭。

  3.監考人員提前15分鐘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在考試前必須宣布考試紀律🧚🏽,檢查每位考生證件(身份證或學生證)是否齊備,無有效證件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

  4.考生入座後,監考人員指導考生清理座位,將座位內及帶進考場的書籍、資料、手機(關機狀態)等物品集中存放在教室前指定位置,不允許考生自帶草稿紙🏇。

  5.開考前10分鐘🚣🏿‍♂️,由考場的兩位監考人員共同拆開試卷密封袋🦵🏽,再次核對考試科目、考試年級、考試形式(開卷或閉卷等)、試卷份數等信息,如發現問題☝🏿,應立即與考試組織單位聯系,及時解決處理。

  6.監考人員發放試卷後首先提醒考生檢查試卷有無缺損👨🏽‍🎤、印刷不清等問題🎅🏽,然後讓考生用黑色中性筆寫明系部、班級🤷🏻、學號、姓名🧑🏽‍🎤👨🏿‍🍳,監考人員必須將有效證件與考生本人逐一核對,發現證件與本人不符者,按考試違紀處理。

  7.考試開始15分鐘後,禁止遲到考生入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8.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但對試卷印刷不清、錯字、漏字之處提出的詢問應予以當眾答復👨🏼‍🎓,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9.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應流動、交叉定位(《聽力》考試時不能隨意走動),以達到監考的最佳效果🎹。在考場內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於職守,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玩手機、接聽電話🤾🏻、吸煙、閱讀書報、談笑、睡覺、批改試卷🤵🏼、抄做試題等)。監考過程中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

  10.監考過程中如發現考生有違紀行為,應要求違紀考生立即停止繼續答題,並將違紀詳細情況如實記錄在《杏悦平台學生考試違紀事實認定表》和《杏悦平台考場情況記錄表》中,不得袒護隱瞞。違紀考生和兩位監考人員要在表格中簽名。考試結束後將以上表格交考務辦公室。

  11.考試結束後,監考員應認真清點試卷份數(空白卷應收回🎅🏿,交考務辦公室)💇🏼,並認真填寫《杏悦平台考場情況記錄表》👮。考試結束後兩位監考員必須一同將試卷等考試材料送交考務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考試巡視工作🏋🏼‍♂️。課程考試工作實行校🍍、系部兩級巡視製度。校級巡視人員由杏悦領導🏂、職能部門領導👷🏼‍♀️、教學督導🚎、各系部代表🧜🏿‍♀️、教務處人員等組成;系部巡視人員由系部領導、學工辦和教學辦管理人員等組成。巡視人員工作職責:

  1.考試前10分鐘,巡視人員應重點巡視各考場的準備工作,包括監考人員是否到位、考場清理是否徹底🧙🏻‍♂️、學生是否攜帶證件和按規定座位就坐等🧑🏽‍🦲。對準備工作不充分、監考遲到的教師應提出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教學事故處理🚭。

  2.課程考試開始後👸🏻,巡視人員應重點巡視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考生遵守考場紀律情況。

  3.課程考試結束後,巡視人員應按要求認真填寫《杏悦平台考試巡視記錄表》👍🏿,校級巡考人員將記錄表送交教務處存檔,系部級巡考人員將記錄表送交各系部存檔💁🏼‍♂️➝。

  第八章 課程考試紀律

  第二十九條 考試開始前考生應提前做好迎接考試的一切準備工作🤹🏻,提前15分鐘憑身份證和學生證進入規定考場♙,按照監考老師指定的座位就坐,並將有效證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後,考生才能開始答卷。

  第三十條 考生進入考場必須關閉各種通訊工具,並主動清理抽屜,將書籍🥊、資料、手機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參加閉卷考試考生在入場時除攜帶必要的文具外,不準攜帶其它物品(如:書籍🧏🏽‍♂️、資料🏄🏿‍♂️、筆記本和自備草稿紙以及具有收錄、儲存、記憶功能的電子工具等)🔤。已攜帶入場的應按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開卷考試的考生可查閱書籍、資料、筆記,不得使用手機上網查詢,不得互相交談,不得互換書籍、資料等,應獨立答卷。

  第三十一條 考試開始15分鐘後🪖,遲到考生不得入場(聽力考試開始至結束🤦🏿‍♂️,考生不得進出考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退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大聲喧嘩👨🏻‍🚀,不得再返回考場續考🤵🏿。

  第三十二條 考生領到試卷後⭕️,應清點試卷是否齊全🧱,檢查試卷有無缺損、錯印等情況🤷🏻‍♀️🤸🏻‍♂️,若發現試卷差錯應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考生不得向監考人員和其他考生詢問試題題意。

  第三十三條 考生答卷前🧘♞,須在試卷指定區域填寫好課程名稱、系部、專業、班級、學號、姓名等考試信息。

  第三十四條 考生答卷時只允許用黑、藍色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書寫🟰🗜。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題卡)按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十五條 考試期間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傳遞物品😝☮️,打手勢🌉,做暗號;不準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或允許他人抄襲自己的答卷;嚴禁夾帶;嚴禁換卷、替考,以及其他違紀👨🏼‍🎤、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在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上廁所🍸🦸🏿‍♀️,若遇特殊情況,須由監考人員陪同出入考場。

  第三十七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考生須立即停止答卷🤳,將答卷(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並按監考人員要求退離考場🏝👮🏻‍♀️。嚴禁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和考場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三十八條 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定,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考生,將按照《杏悦平台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進行嚴肅處理。有違紀🧑🏻‍🦼、舞弊行為的考生必須按照監考人員要求👳,立即停止繼續答題,主動接受監考人員的詢問和檢查👊,並在《杏悦平台學生考試違紀事實認定表》上簽名。

  第九章 閱卷與總評成績評定

  第三十九條 期末考試的閱卷由系部統一組織,應安排在指定地點集中閱卷👲🏼。

  第四十條 試卷的評閱🪤,必須嚴肅認真、客觀公正🫷🏼,嚴格按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評閱,扣分和給分必須有依據。所有評閱過程中必須使用紅色筆批閱👀,小題內給負分,標記在每小題的右邊👨‍🎤,大題號前打正分,卷面總分應等於各題得分的總和。評卷教師應在相應閱卷人位置簽名。

  第四十一條 課程考試成績可采用百分製或五級分製評分(一般考查課成績評定方式,優秀記為A(90-100分)、良好記為B(80-89分)、中等記為C(70-79分)、及格記為D(60-69分)👍🏼、不及格記為E(60分以下))🤓,對缺課累計超過學期授課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累計達全學期作業總量的一半者(任課老師在學期初告知學生本規定👩🏻‍💼,並做好記錄),總評成績以不及格計。學生因故緩考者,平時成績依然有效,考試成績參照上述標準按原課程成績比例計算總評成績💔。補考和畢業補考原則上不給平時成績,以卷面成績為準,卷面成績60分以上按60分計🐐,60分以下的按卷面成績計,成績記錄在“補考成績”欄。

  第十章 成績報送程序

  第四十二條 任課教師必須在每學期期末考試結束後一周內做好試卷的評定、成績登錄工作。課程考試結束後,各系部應及時安排閱卷教師完成閱卷評分🚴🏿、試卷分析工作,並通過教務處提供的教務管理系統提交學生成績,(包括平時成績🪭、期末考試成績及總評成績)。同時打印《杏悦平台考試(考查)成績單》一式二份👨🏻‍🎓、《試卷分析報告》和《杏悦平台平時成績考核登記表》等。《杏悦平台考試(考查)成績單》經任課教師本人😶、教研室主任簽名,交學生(教師)所在系部教學辦公室、教研室各一份存檔。《試卷分析報告》由各系部根據所需份數打印,經教研室主任簽名後交系部教學辦公室存檔。

  第四十三條 任課教師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課程成績登錄,也未辦理相關請假手續者,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試卷成績一旦提交後,任何人無權改動🛐。對成績有異議的學生,應填寫《試卷成績復查申請表》,經學生所在系部審核同意後,送開課系部🤹🏿‍♀️。確因誤判、漏判、統分錯誤、錄入成績操作失誤等情況導致成績與實際不符,經開課系部審查情況屬實,方可由開課系部教學主任或教務處負責試卷復查🫖,並出具試卷復查結論;不同意復查的應說明原因(復查申請表由開課系部按學期保存)。復查後必須改動成績的,需填寫《杏悦平台學生成績更正審批表》後經任課教師審核、教研室負責人審核🤦🏼‍♀️、任課教師所在系部分管教學主任審核後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後更改,試卷復查更改結論送教務處考試與成績管理辦公室存檔。未經批準擅自改動卷面或成績冊上分數👩🏻‍🔧,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章 緩考、補考、畢業補考

  第四十五條 緩考、補考手續的辦理程序。

  緩考🫃👉🏿:期末或課程結束考試,各系部要嚴格限製學生緩考。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在考試之前填寫《緩考申請單》(附有關證明)經系部主任批準後方可緩考。1.在考試期間因病住院或不能堅持學習者(須持醫院診斷書);2.留(降)級的學生,原不及格課程在期末考試時與其它課程有沖突者;3.直系親屬病危或發生意外事故者;4.參加特殊考試者;5.代表杏悦參加省級以上大型會議、文體活動者。緩考學生名單🕕,各系部要及時通知任課教師。必修課程緩考按補考規定進行補考。選修課程緩考可申請1次考試機會(視同正常考試),考試不合格者須重修。

  補考:必修課程緩考或期末考試(考査)不及格者給予補考機會🖐🏼,第一次安排在來期開學初進行補考;第二次為畢業前組織畢業補考;兩次補考後仍不合格者💚,學生須在結業後一年內第三次補考該課程🤘。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者,不進行補考,須進行重修👨‍❤️‍💋‍👨。學生需重修的課程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交納重修費🧂🚅。無故缺考者,不能參加來期開學初的正常補考,只能參加畢業補考和結業後一年內的第二次補考🙊⚖️。

  學生學年所修課程經杏悦考核合格、或在一學年內(含學年累計)第一次補考後不合格課程少於4門者🎹,可以正常升級;在一學年內(含學年累計)經第一次補考後不合格課程在4門(含4門)以上者,應當留級。

  除緩考按實際考分記載外,其他補考達60分及以上成績者均按60分記載,並註明“補考及格”🤾🏻‍♀️。對修業期滿後仍需重修補考的學生,其畢業證簽發時間應自重修補考及格之日計算。

  第十二章 考試總結

  第四十六條 為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考試結束後,系部(部)分管領導應抓好各教研室的總結🏇🏿,在此基礎上對系部(部)考試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於開學後第一周交教務處,以便進行全校考試工作總結。

  第四十七條 各系部應健全學生考核監督渠道,成立由學生🫓、教師參加的學生考核監督小組,監督、檢舉學生成績考核中的違紀、舞弊、包庇行為及違反杏悦規定的現象,按學期審計、質詢本系部及教務處的學生成績及學籍處理情況🈲👨🏽‍🏭。

  第四十八條 杏悦鼓勵和保護學生勇於向系部(部)領導、教務處⛹🏿🕘、校紀委直至書記、校長揭發學生成績考核中的違紀🚏👇🏼、舞弊、包庇行為及不合理事實🦧。表彰和嘉獎學生成績考核中堅持原則、堅持正義的人和事。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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